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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在門店招牌上須慎用他人商标
使用“五糧液”商标,被告隻是一家普通的煙酒商品經銷商,并非原告在當地設立的“五糧液”品牌專賣店。綜上分析,被告擅自将他人注冊商标用作店招的行爲顯而易見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于被告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辯 在案件審理中,被告提出其是“五糧液1618”品牌白酒的地區分銷商,經銷的“五糧液”商品來源合法,是正牌商品。被告使用“五糧液”文字是爲了宣傳其經銷的商品“五糧液
發布時間:2017.12.07 -
美最高院對“二次創作”的合理使用判決
特輯,于是《浮世繪》總編輯同AWF方面接觸,想再次取得1984年版“王子”圖樣的許可,并同時得悉該圖樣還有其他的版本,于是決定改以另一幅圖樣作爲封面。在被告發現此事後,爲避免陷于被動,AWF于2017年4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确認“王子”系列作品不構成侵權;同時,戈德史密斯也提出反訴,指控AWF侵權。 訴訟程序與下級法院的判決 聯邦地區法院接受了原告的合理使用主張,認爲雖然在一般情況下,被告的作品因其
發布時間:2023.06.12 -
路透社在與人工智能公司的版權訴訟案中勝訴
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從路透社獲悉,本周二,美國特拉華州的一名聯邦法官表示,根據美國版權法,路透社的前競争對手無權複制該信息和技術公司的内容,以構建一個競争性的人工智能法律平台。 美國巡回法官斯蒂芬諾斯·比巴斯(Stephanos Bibas)對已倒閉的法律研究公司Ross Intelligence的裁決,标志着美國在備受關注的人工智能相關版權訴訟中首次對“合理使用”問題作出裁決。 “合理使用
發布時間:2025.02.12 -
張信哲版《五環之歌》,你需要知道的歌曲改編法律問題
《北京北京》的歌詞改編成大霧版《北京北京》、董明珠版的《因爲愛情》等屬于對歌詞的改編,如張信哲版的《五環之歌》、華晨宇版的《齊天大聖》則屬于歌詞、旋律的整體改編。這類改編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達,增加了具有獨創性的設計,形成了新的作品,構成對原作品的改編作品。 二免費翻唱歌曲構成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英文:fair use)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
發布時間:2016.12.14 -
美國專家談版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塗畫)的專有權。盡管該藝術家沒有獲得許可就在公園的牆壁上進行塗鴉,但這無關緊要,其進行匿名簽名也并不重要。事實上,匿名作品明顯受到美國《版權法》的保護。 從這一點上來看,H&M侵犯了該藝術家的版權。然而,該案件并沒有到此結束,H&M開始進行調查和反駁。 人們有時候會把版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當作一項“權利”,然而其并非一項權利。言論自由是一種權利。但合理使用是一種“積極性抗辯”,即對可操作行爲進行免除
發布時間:2018.06.08 -
民間文藝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作品傳播者與社會公衆之間的平衡點,才能形成權利保護、作品運用與公衆獲取的良性循環與互動。尤其随着網絡的發展,傳播範圍和接收途徑變得更爲廣泛和便利,權利人的保護有被沖淡的危險,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限制之邊界的界定對于解決上述問題起到決定性作用。 一、合理使用制度探讨的基礎 概念的厘清 民間文藝作品和民間文藝元素不應混爲一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
發布時間:2018.11.15 -
論著作權法的“寬進寬出”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碎片化研究的窘境 著作權法頒行三十年來,圍繞不同環節展開的争論不僅沒有趨向共識,反而愈演愈烈。以客體環節爲例,既有的獨創性和思想表達二分法争議愈加激烈,甚至連原本波瀾不驚的固定性、智力成果、處于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等要件也紛紛淪爲新的論戰陣地。又以權能環節爲例,臨時複制是否構成複制一波未平,深層鏈接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一波又起。再就限制環節而言,本輪著作權法修改在合理使用一般條款問題
發布時間:2021.04.30 -
關于技術秘密刑事案件中合理許可使用費的讨論
2020年可以說是商業秘密新規大年,最高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簡稱“《商密民事案司法解釋》”)、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簡稱“《知産刑事案司法解釋三》”)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繼發布。最具突破性的修改包括《知産刑事案司法解釋三》第五條[1]引入“合理許可使用費”來計算非法獲取商業秘密但還未披露、使用
發布時間:2025.03.10 -
網絡遊戲中技能特效的法律屬性分析
中“合理使用”的抗辯理由作出過分析:作品僅爲十幾秒甚至隻有幾秒,不構成作品,不存在侵權問題……對于第一個誤解的判定标準,在于對合理使用的度量問題。影視作品确定合理使用還是侵權的标準,與文字作品還是有所區别的。一般來說,在文字作品中少量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在事先沒有征得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注明了出處,就屬于“合理使用”的範疇。而在影視作品中,是否侵權不是由侵權畫面數量的多少決定的,關鍵在于
發布時間:2017.03.13 -
作爲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合理許可使用費标準
缪宇 法學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講師 合理許可使用費标準是我國知識産權侵權損害賠償四種計算方式之一。不過,在絕大多數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中,司法實踐傾向于适用法定賠償,而非合理許可使用費計算方式[1](P1482)。造成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我國合理許可使用費計算方式系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确定,由于我國專利許可率總體偏低,權利人難以舉證證明自己實際取得過許可使用費,或
發布時間: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