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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多味科貿公司侵犯“味多美”商标權 被罰221.15萬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僞劣商品(簡稱“雙打”)十大案例。其中,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樣與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标“味多美”整體上近似,被工商部門罰款221.15萬元。 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豐台分局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投訴後,對位于北京市豐台區的北京美多味科貿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 經查:當事人北京
發布時間:2017.12.27 -
海澱法院開庭審理“廖記”商标權案
依法取得“廖記棒棒”等四個注冊商标的專用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生産、銷售的商品是棒棒雞等家禽、肉類、鹵菜、涼菜,與原告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構成類似; 第一被告在店鋪醒目位置使用的“廖記”文字,在店内裝飾闆、價格牌、菜品名稱、價格标簽、收銀機顯示屏及産品上“廖記棒棒雞”或“廖記”字樣,與原告的注冊商标的文字相同、發音相同、含義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容易使消費者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銷售
發布時間:2018.05.09 -
“雙溝珍寶坊君坊”商标能否成功注冊?
“曾飲雙溝酒,如今老不能,芳醇猶記憶,佳釀信堪稱。”雙溝是中國名酒之鄉,古今文人墨客都爲其留下了動人的詩篇。作爲生産雙溝白酒的知名企業,江蘇雙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溝酒業)欲将“雙溝珍寶坊君坊及圖”作爲立體商标申請注冊,卻遭質疑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君及圖”平面商标構成近似,雙溝酒業展開一場長達4年的權屬追索。 近日,事件終于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爲第13039178号
發布時間:2018.03.23 -
稱”HeyJuice”被侵權,和聚公司索賠500萬
飲店和杭州奇異鳥飲品公司不僅擅自将與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近似的标識使用在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上,而且其所提供的商品-果蔬汁飲料,又與和聚公司的商品屬于同一種類,共存于市場上必然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認爲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爲和聚公司“HeyJuice”品牌的系列産品。北京茶桔便飲店和杭州奇異鳥飲品公司未經商标權人許可,在其商品上使用與和聚公司相似的商标,并以此謀取暴利,構成商标
發布時間:2018.04.11 -
“GREENWORKS”商标終無效
原标題:判斷商标是否近似時——如何平衡在先權益與市場秩序? 圍繞着注冊使用在農業機械、割草機、收割機等商品上的一件商标,同位于江蘇省的兩家企業産生了一場商标糾葛。 近日,雙方糾紛終審有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寶時得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寶時得公司)上訴,原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江蘇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下稱格力博公司)的第11170455号“GREENWORKS”商标(下稱訴争
發布時間:2019.03.13 -
如何判斷圖文組合商标與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該自然人随後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曆經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駁回起訴、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兩審訴訟程序,該自然人的訴訟請求未能獲得法院支持,涉案“方正寒育”商标最終被宣告無效。 案件評析 我國商标法第三十條作爲商标權利人提起異議、無效最常使用的相對理由,相關案件中争議焦點主要爲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标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誤認。 在權利商标爲圖文組合商标、訴争商标爲
發布時間:2019.03.27 -
判定商标近似關鍵在于是否造成公衆混淆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5日,四川本色工坊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本色工坊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下稱商标局)提出第19861860号“慕純”商标(下稱訴争商标)的注冊申請,被商标局以訴争商标與廣州綠飄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綠飄公司)在先注冊的第16761747号“純慕”商标(下稱引證商标)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爲由駁回。 本色工坊公司不服上述決定,以引證商标的權利人已注銷爲由向原
發布時間:2019.04.23 -
“拉菲”遇上“拉斐特”
”商标(下稱争議商标)予以維持的裁定被撤銷,被判令針對法國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下稱拉菲酒莊)就争議商标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近似招緻紛争 據了解,争議商标由拉斐特酒店于2007年5月1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4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的備辦宴席、自助餐廳、飯店、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雞尾酒會服務、酒吧等服務上。 被核準注冊不到半年,拉菲酒莊針對争議商标向原商評委
發布時間:2019.05.29 -
呼叫相同下的商标近似性判斷
商标最本質的功能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但在實際中存在着部分人群利用商标注冊這一合法的程序,以花式的商标注冊行爲來惡意模仿他人品牌,搭便車、傍名牌,意圖獲取不正當利益,筆者通過分析相關案例略作解析。 一、案情介紹 二、案件評析 《商标審查标準》規定:商标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的,判定爲近似商标。 1、使用該條款的基本條件 對于讀音而言
發布時間:2019.07.26 -
“樂考網”商标維權案一審有果
商标)專用權,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别爲第41類。樂考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樂考”作爲其企業字号,并在其運營的官方網站、新浪微博賬号、微信公衆号中使用與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識,對其從事的教育類服務進行推廣和宣傳,緻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和誤認,侵犯了點趣公司的商标權,且構成不正當競争,故訴至法院。 樂考公司否認侵權,辯稱其“樂考”企業字号屬在先合法取得,其在公司名稱、被訴網站及被訴微博中使用“樂考”字樣的時間早于
發布時間: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