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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主義法理下的電商平台經營者直接侵權責任研究
與平台内經營者的實益主要在于可以區分各主體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爲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侵權責任是不同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遭遇權利人的侵權指控時,往往可以以自己并非是被控侵權商品或者服務的銷售者而援引“避風港規則”來抗辯,而網絡用戶則不行。從電商平台的定義可知,其經營者提供的是網絡平台服務,本質上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所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該條款一般被視爲是“避風港
發布時間:2020.08.13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行爲是否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以及民事責任的确定。 1.在判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時,應區分不同應用場景、具體被訴行爲,分類分層分别界定侵權責任。 一方面,若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直接實施了受著作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爲,可構成直接侵權。但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與用戶共同提供侵權作品,被告未直接實施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爲。 另一方面,本案在由用戶輸入侵權圖片等訓練語料并
發布時間:2025.02.11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二審判決書
審慎判斷風險,因此産生的所有責任,由您自行承擔。”3.登錄後彈窗顯示“……平台内有豐富且優質的基礎風格模型,Lora疊加模型以及AI繪圖作品……”“平台亮點:1)支持文生圖輸入一句關鍵詞文字描述,即可生成精美畫作;2)支持圖生圖上傳參考圖片,輸入關鍵詞描述語再進行創作;……5)支持自訓練模型;6)支持在基礎風格模型上,使用疊加模型;7)支持在模型廣場收藏各類畫風、IP、場景、人物、設計類模型
發布時間:2025.02.11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一審判決書
服務中引導用戶購買付費會員,但卻怠于履行平台管理責任和注意義務,一方面對用戶上傳的訓練素材、AI生成發布的内容不加任何控制和審核,另一方面主動引導用戶将生成的奧特曼作品或AI模型發布到廣場或分享到第三方平台。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認爲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爲不僅侵害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涉案奧特曼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規定的誠信原則,給上海某文
發布時間: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