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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春”與“濱河九糧春”是否近似?這個問題似乎不難回答,但對案件當事人五糧液公司和濱河公司而言,這個問題卻太難找到答案——在申請注冊階段和異議案件中商标局認爲不近似,在異議複審案件中商評委認爲不近似;在異議複審案件行政訴訟一審、二審中,法院認爲近似;在民事訴訟一審、二審案件中,法院卻認爲不近似。由此可見,關于兩個商标的近似判斷,在不同的階段和案件中,出現了完全不同的結果。導緻不同結果的原因,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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