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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分層保護
年代久遠,創作主體與創作時間無法确定,其具體表達内容在世代傳承的過程中不斷演變。這不僅使其在權利性質上無法與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完全适配,而且在權利範圍上,其在公有領域與孤兒作品之間徘徊。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迄今爲止,我國還沒有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專門立法。2014年國家版權局曾發布《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後來
發布時間:2023.09.15 -
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認定和保護
摘 要 對于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爲基礎所形成的藝術成果是否構成演繹作品,應在遵循著作權署名推定原則基礎上,充分考量該類作品在創作空間、創作規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并結合案件事實,綜合考慮其形成、發展過程,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元素的借鑒程度、是否體現作者個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獨創性和保護範圍,以實現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演繹者、使用者和社會公衆利益之間的平衡。對于獨創性程度較
發布時間:2023.10.18 -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中的想象、真相與走向
摘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單行立法至今未出台,是由民間文學藝術本身的特質所決定的。我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巨大反差表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應當回歸到私法的框架之下。問題的解決需要厘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和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後者是對前者的演繹作品,前者不需要采用設權模式加以保護,後者則可以通過賦權給演繹個體的方式激勵後續創作和利用。對于演繹過程中的歪曲、篡改行爲,可以考慮在《著作權法》中
發布時間:2024.05.29 -
公共領域視野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機制
摘要 版權制度能夠爲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商業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維護提供保障,公共領域理論作爲版權之依歸,在制度構建的過程中不容忽視。雖然在版權法視野下,我國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經進入公共領域,但這并不構成他國主體随意傳播、利用和開發相關信息的正當理由。進入公共領域這一事實亦不會構成以版權精神權利和版權特殊機制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障礙。我國可以在公共領域視野下,通過辨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現代
發布時間:2023.03.13 -
兩人爲争奪《将軍令》著作權鬧上法庭,法院:原被告均享有著作權
親自整理并出版民族傳統樂器曲牌,卻在購買相關書籍後發現,同一曲目的演奏譜被他人“冠了名”。近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認定各改編人對各自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984年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的《民族樂器傳統獨奏曲選集》中四川揚琴曲牌《将軍令》是李某元與項某共同整理的作品,在法律保護期内,兩人共同享有著作權。2018年3月24
發布時間:2020.05.07 -
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類型化區分及多元保護
摘要: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理論研究和制度探索由來已久,但始終未能取得突破,其症結之一在于類型化思維不彰而緻概念範疇混沌,難以形成合力。從術語的規範含義出發,民間文學藝術應指其原始存在形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其确定形态,而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則是經當代人演繹的産物,三類對象應分别适用不同的保護依據。在以保存、保留爲主要價值目标的民間文學藝術國内法保護中,應對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著作權予以必要限制
發布時間: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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