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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産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發布時間:2010.01.01 -
如何判斷商标侵權并厘定責任?
狀态下比較,即不能把兩件商标擺放在一起進行比較,而應在分别觀察之後憑借印象去進行比較,如果此時給人留下近似的印象,則二者近似;雖然各要素均不相似,但因采取相近結構,可能導緻商标整體上近似,在這種情況下,還需進行整體比對,在隔離狀态下進行觀察,判斷二者在整體上是否給人留下近似的印象。 在認定構成商标侵權後,如何厘定侵權責任與企業利益密切相關。根據我國商标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發布時間:2020.05.11 -
賠禮道歉在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适用條件
糾紛案”作了如下闡釋:某食品公司事實上并無主觀故意,也沒有重大過失,隻是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而基于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洪某某也未舉證證明被告侵權行爲造成其聲譽的損害,故對于洪某某要求某食品公司在《貴州都市報》綜合版面刊登聲明賠禮道歉的第三項訴請,不予支持。以賠禮道歉的預設功能和根本作用爲指引,結合第80号指導案例的闡釋,可以提煉出著作權領域賠禮道歉的如下三個适用條件。 01 請求主體爲自然人 司法
發布時間:2024.08.01 -
對平台方适用“通知—删除”規則的思考
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跳出了與産業實踐相悖的一刀切式的“通知—删除”規則。經過對該案的思考,筆者認爲,從簡單依據“通知—删除”規則作出判斷,到科學合理地判定删除相關内容是否屬于阻止侵權的“必要措施”,是知識産權侵權責任認定中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思路的重要轉變。 随着互聯網産業的發展,新型互聯網服務将層出不窮。何種互聯網服務提供平台需承擔哪些網絡侵權責任,這是需要立法和司法解答的問題。 是否應
發布時間:2020.02.13 -
組織者應對全部被組織者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爲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在多人生産、繁殖被訴侵權繁殖材料過程中起到組織、主導作用的被訴侵權人,應當對全部被組織者直接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爲承擔責任。 【關鍵詞】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組織主導 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河北某種業有限公司訴稱:其系品種權号爲 CNA20120515.0、名稱爲“萬糯2000”的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安某成于2019年組織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賃的土地上擅自非法生産
發布時間:2024.09.05 -
專利侵權糾紛中适用《電子商務法》“通知-删除”規則的探讨
絡交易過程中,商标權、專利權等知識産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也日益普遍。爲了限制電商網絡平台的知識産權侵權責任,《電子商務法》中規定了“通知-删除”規則。 1.關于“通知-删除”規則的法律規定 關于限制網絡平台知識産權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定,首先主要體現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1]中,其确立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複”規則,該規則在2013年的修訂版中得以保留,但其僅适用于
發布時間:2020.08.14 -
超出合同約定使用商标構成侵權
我國《商标法》第四十三條是商标使用許可的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款規定,商标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一般情況下,商标使用許可合同會約定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所使用商标的具體信息,以及授權的性質(獨占、排他或普通)、期限、地域、對價等,并以此劃定被許可人的權利界限。 一旦被許可人超出合同約定範圍使用商标,則可能既構成合同違約,又構成商标侵權。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發布時間:2020.03.19 -
北京互聯網法院:宋玮與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宋玮與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京0491民初31756号 當事人信息原告:宋玮,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翔,北京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周餘,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漢族,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北京市
發布時間:2021.02.18 -
全國首例電商平台涉反通知義務案二審宣判!
今天(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對全國首例電商平台涉反通知義務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上訴案進行公開宣判。 上海一中院認爲,投訴方供貨商因重大過失導緻錯誤投訴,淘寶公司在證據審核過程中存有過錯,導緻未及時終止處罰,網店售賣投訴商品存有不當且未積極維權,亦存在一定過錯,改判酌定網店損失20萬元,供貨商、淘寶公司和網店分别承擔50%、30%和20%的責任,并判令淘寶公司限時恢複網店積分和保證金。 案情回顧
發布時間:2021.01.20 -
從杭州奧特曼AI案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權責任認定
在人工智能叠代迅猛的當下,由算法生成所衍生出的版權歸屬、倫理邊界以及侵權責任認定等問題,已不再是理論層面的假設,而是切實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難題。作爲杭州“奧特曼AI案”的二審承辦人,談談該案中就如何認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權責任,做的一些探索。 一、案情簡介 爲了讓大家更清晰地理解本案的審理思路,有必要對案件情況進行簡要闡述。該案中,原告經合法授權,獲得了奧特曼系列知識産權相關權利以及維權權利
發布時間: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