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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跨境電子商務中平台責任

——以知識産權保護爲視角

發布時間:2019-12-10 來源:知産力微信公衆号 作者:郭晟,劉承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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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   晟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

        劉承祖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

近年來,跨境電子商務産業蓬勃發展,跨境知識産權保護問題日益引起各方重視,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的《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經營者的知識産權保護義務與責任做了較爲完整的規定,這爲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知識産權保護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本文根據法律規定,簡要對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的知識産品保護的相關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對我國電子商務産業更好地采取知識産權保護措施有所裨益。

一、 跨境電子商務中的“平台”

1.《電子商務法》語境中的“平台”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内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爲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從上述立法語境中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平台的法律性質爲網絡服務提供方,其本質特性爲服務性。

2.跨境電子商務平台的特殊性

跨境電子商務( 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是電子商務中的一種,它的交易主體分屬不同的國境或者區域,通過互聯網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支付結算,通過跨境物流運輸,最終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貿易活動,是一種以電子數據交換和網上交易爲主要内容和特征的新型國際貿易商業模式。

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度,經營跨境業務的電子商務平台與僅經營國内業務的電商平台并無明顯差别,但是交易的相對方位于境外,無論是進口業務還是出口業務都涉及不同的法域,而知識産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具有地域性。而此種特殊性,都必然影響着跨境電商平台在知識産權保護中的合理注意義務及法律責任。

二、 跨境電商平台在知識産權上的保護義務

1.知識産權保護是跨境電商的一項法定義務

從民法角度,義務的存在是承擔責任的前提,從知識産權保護的角度,電商平台保護知識産權是一項法定義務。《電子商務法》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争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産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在中國境内從事跨境電商業務的平台亦應遵守《電子商務法》,保護知識産權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但這是一項概括性的規定,體現在總則中。

2.跨境電商平台的合理注意義務

從《電子商務法》的知識産權保護方面的規定來看,對跨境電商平台的規定處于缺位狀态,未能對跨境電商經營者及平台的特殊性作出規定。應對跨境電商平台處以何種監管,也需學界和執法領域作出審慎的考量。如果對其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則會抑制電商平台的創新和經營的積極;而過低的注意義務則會使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爲泛濫,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又得不到保障。

應注意的是:跨境電商平台的合理注意義務的設定應遵循依法設定的原則、個案判斷原則、相當性原則。

三、 跨境電商平台的法律責任

1.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知識産權權利人認爲其知識産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該通知轉送平台内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台内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台内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平台内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爲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爲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将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産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産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内,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侵犯知識産權的,應當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上述規定本質上确認了電商平台的“紅旗原則”或稱“避風港規則”——要求電商平台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或者在接到知識産權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要及時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否則應當與平台内經營者就相關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電子商務法》明确規定對平台内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産權行爲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經有關部門責令逾期仍不改正的,最高承擔200萬人民币罰款的行政責任。

例如,某電商平台經營者銷售假冒“李甯”品牌的産品,經相關權利人通知平台采取斷開銷售鏈接等措施,該平台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對通知後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跨境電商平台的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平台經營的出口和進口業務,發生知識産權糾紛後可能在國外也可能在國内被訴,在國外被訴後的訴訟地位及裁判結果則依據管轄國法律處理。

從風控角度講,做好企業知識産權保護體系建設,正确使用“避風港規則”,同時做好事前審核,事後有序處理,才能有效應對知識産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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